明星艺人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章子怡”“杨幂”、“范冰冰”、“Angelababy”等都曾被抢注为商标。明星艺人的姓名(包含本名、曾用名、艺名、笔名等,以下简称姓名)被抢注为商标,不仅引发了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目前,明星艺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件,主要裁判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明星艺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引发了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姓名权与商标权本无交集,但将明星艺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使姓名权的客体与商标权的客体相重合,这必然导致权利冲突。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其姓名。姓名不只是一个符号,它往往与人的职业、社会影响力乃至商业价值都密不可分。尤其对于名人来说,由于自身社会知名度高,其姓名中蕴含了巨大的财产利益。
商标法规定,能将自身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均可作为商标注册。该规定并未将姓名排除在外,这就为明星艺人姓名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因为明星艺人姓名中蕴含了巨大的财产利益,许多人未经授权将明星艺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企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明星艺人存在关联,从而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将该明星艺人的知名度转化为销售收入,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由此产生。
名人艺人的姓名权益保护一直是业内的难点。最高法曾明确规定,艺名具有相应知名度时应得到保护。但现行商标法对恶意抢注的处罚力度还较轻。业内专家呼吁,应进一步完善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蹭热度的商标注册行为。